关于《碧湖镇大陈村便民服务中心及党群服务中心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第一阶段调查报告》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等相关文件要求,受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大陈村民委员会的委托,浙江德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碧湖镇大陈村便民服务中心及党群服务中心项目地块开展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并编制了《碧湖镇大陈村便民服务中心及党群服务中心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第一阶段调查报告》。
项目名称:碧湖镇大陈村便民服务中心及党群服务中心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第一阶段调查报告
项目业主: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大陈村民委员会
地块基本情况:碧湖镇大陈村便民服务中心及党群服务中心项目地块位于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大陈村,东至农用地,南至大陈康禾农资经营部,西至黄碧段,北至农用地,占地面积约为692.14m2,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119.78651106°,北纬28.37889953°。
本地块从上世纪60年代至2013年一直为农用地,历史上主要种植蔬菜等农作物,上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期间地块内有一处河道,该河道因70年代后村庄建设需要使用周边农田土壤推平。2014年周边村民未获批准在地块西侧开挖自建住房地基,后被紧急叫停,2022年该地基基础被周边农田土壤逐步填平。2022年至今地块内为闲置空地,北侧零星种植有蔬菜。该地块上世纪60年代至今一直为大陈村村集体用地。
调查结果:碧湖镇大陈村便民服务中心及党群服务中心项目地块属于甲类地块且原用途为农用地,历史上未涉及工矿企业用途,不存在规模化畜禽养殖,不存在有毒有害物质贮存或输送的,不涉及生态环境污染事故、废水排放、固体废物堆放、固体废物倾倒或填埋。地块内快筛结果显示所有点位的快筛因子均无异常数据,调查表明不存在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现场踏勘表明不存在土壤或地下水污染迹象,不存在紧邻周边污染源直接影响的,且能够排除污染可能性,符合《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污染调查(十五)相关规定,故本项目土壤污染调查以污染识别为主、不进行采样检测,进行第一阶段调查。
综上,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碧湖镇大陈村便民服务中心及党群服务中心项目地块第一阶段调查可确认场地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故认为本项目地块的土壤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可直接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使用。